地铁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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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乞讨

有利可图,是地铁乞讨存在的根本原因,而正是人们的滥用同情心,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乞讨现象,如果大家能够主动拒绝施舍,使乞讨人员无利可得空手而归,让他们意识到在地铁行乞无利可图,地铁乞讨现象自然也会渐渐消失。

有效治理地铁乞讨的措施与建议:

1.提供工作岗位

为四肢健全,头脑正常的乞丐提供简单的工作,另外对某些认为乞讨能赚钱的乞丐进行教育。

2.应以积极劝阻为主

对于乞讨现象,要做具体分析,有的人确实是暂时遇到困难,对于这样的乞讨者不妨宽容一些。其实即便在发达的国家,也允许乞讨者存在,当然对于在地铁(包括站台、通道)内的乞讨应予制止,但方法可灵活些。

那些职业乞讨者在一个地区无非就是那几张“面孔”,时间一长,谁都知道。对于这样的群体可以采取一下其他策略,比如在站内巡逻,发现这些职业乞讨者后,立即叫停,对于已买票的乞讨者可以办理退票,必要时拿出证据,指出他以往的做法,让他们心服口服。

单纯的地铁乞讨不违法,如果乞讨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是会受到治安处罚的。

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乞讨,但并不意味对乞讨没有约束,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在一些公共场合设立了“禁讨区”,并对于一些乞讨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乞讨不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乞讨权。对于乞讨的限制,并不需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加以规范。乞讨是一种自由,一般情况下,不能禁止乞讨,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拥挤的地铁中,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与安全,禁乞是正当性的,并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自然法的理论认为,人生来是自由的,自由是天赋的人权。人们组成国家的过程中,由宪法赋予了国家相应的权力,也即国家权力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的,是公民保留的自由,一些重要的自由,宪法特意作了列举,此为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因此,自由就表现为两种形态:其一为法律放任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它所强调的是一种自然状态,不构成公民的权利,如我们在路上行走的自由、唱唱歌,吃饭、穿什么衣服都是自然状态的自由;其二为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障的自由,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它偏重的是法律状态,是公民权利的组成内容。就乞讨行为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曾就乞讨作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因此属于自然自由中的人身自由范畴,从而区别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人身自由权(法律权利)。

地铁有公布的举报电话,乘客发现乞讨者后拨打举报电话,向接线员提供您所乘坐的线路及车厢号(在车厢两端所贴的6位数字编码),让地铁保安或其他工作人员将其带走处理。

地铁乞讨影响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理地铁乞讨的管理措施

1.加强规章的有效性

地铁乞讨禁而不止,确已成为城市轨交管理的“一难”。探其原委,我以为与相关规定滞后,监管不严有一定关系。首先对那些以在地铁乞讨谋利且屡教不改的人,要能够有比现在仅有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更有力度的处罚,不这样,不足以阻吓那些以在地铁乞讨为营生的“老赖”,且难以消除他们恶劣的示范作用。

对于地铁乞讨者,执法者主要通过劝阻、教育、警告、罚款等手段进行执法。

执法程序

执法时如罚款金额超过50元,执行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经过取证、告知、笔录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自行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如被处罚者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即被处罚者向上海市交通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即被处罚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的流浪乞讨现象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限制日益松动,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促使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与之相伴的是流浪乞讨人员大量涌入城市,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盲流”,并给予强制收容遣送。实践中出现了“孙志刚案件”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社会各方面的争议。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同时废止了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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