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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未经任何处理工业废水 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16.03.22 17:121585

直接排放未经任何处理工业废水 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河南省尉氏县XX有限公司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强酸性化工工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去年5月,XX因氯乙酸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运营、盐酸技改生产线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河南省环保厅列入环保“黑名单”,要求其停产进行整改。

开封市环保局今年1月5日在检查中再次发现企业偷偷生产,1月6日、7日,开封市、尉氏县两级环保局就企业违法行为分别下达文件,尉氏县环保局对企业下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1月14日,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突击暗查时发现,自下达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至1月13日,企业依然暗自生产。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尉氏县环保局依法对XX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同时,经尉氏县环保局报请,尉氏县人民政府于1月15日对XX依法下达了关闭决定。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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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水冶镇某耐火材料厂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新《环保法》,1月30日,相关负责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安阳市向污染宣战打响的第一枪。

为巩固蓝天工程环保行动活动成果,安阳县成立行动检查组,将县环保局24名骨干人员和县公安局几十名民警进行联合穿插分成三个组实施环保夜查。

1月26日,第三检查组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安阳县水冶镇某耐火材料厂在导热油炉配套的静电多管除尘器和与球磨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停运后,该公司生产主管环保负责人吴某某在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指令工人继续生产,吴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新《环保法》和《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吴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处罚。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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