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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判决首例环境污染案 5人获刑受处罚

2016.04.07 17:422853

2013年底,滁州市全椒县发生一起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当地一个水库水质恶化,4千米供水管道被迫重新铺设,9000多户居民供水中断了15天。日前,全椒县法院对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柯某某等5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而获刑。

近万户居民断水15天

2013年12月前后,全椒县十字镇居民庞先生发现自家鱼塘的鱼突然死亡,而且水面散发恶臭。他发现是有不明液体从下水管道流入鱼塘。随即,庞先生报警。

2013年12月3日,全椒县公安局会同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发现,污水来自不远处一个窨井,井内存有大量不明“废液”。更严重的是,受污染的鱼塘水已流入附近十字镇土桥水库。无奈之下,十字镇清高自来水厂只得停止从土桥水库取水,致使当地9000多户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供水中断15天之久。

4千米供水管重铺

此后,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上海市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倾倒在全椒县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一路倾倒点的苯酚值达414mg/L,废液中的“苯酚”含量已超过3mg/L的浓度限值。

事发后,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园区至全椒县十字清高自来水厂的4千米供水管道重新铺设。15天后,当地自来水厂才恢复供水。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为控制和治理倾倒废液而造成的环境污染费用计139768.63元。

毒液从和县偷倒全椒

废液从哪里来?是谁倒入窨井的?经过全椒县警方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柯某某等5人落网。

据悉,柯某某是安徽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马鞍山和县一家企业。为处理公司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柯某某委托钱某某寻找有处理资质的人。随后,钱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无资质的张某。2013年11月29日,柯某某在未向环保部门申请,也未与钱某某对张某的处理资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以10500元的价格由张某安排范某某驾驶车辆、王某某押运,将35.23吨废液从广达公司运出。

2013年11月29日22时许,张某和范某某、王某某商定,将35.23吨废液倾倒在全椒县经开区经一路与纬五路交叉口南侧一个窨井内,然后离开现场。

5人犯环境污染罪

1月31日,全椒县法院公布由该院判决的首例环境污染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张某、范某某、王某某、钱某某违反国家环保法规定,处置、倾倒有毒物质35.23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939768.63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日前,全椒县法院以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柯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同金额的罚金。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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