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术前未被告知存有风险,洛阳一女士欣欣然做了一次整形手术,可术后出现了一系列并发症,为了“脸面”问题常常痛苦万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总计402786元。7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向原告王女士支付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疤痕松解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2805元。
家住洛阳市的54岁的王女士,2004年十月初,受铺天盖地的广告的影响,王女士怀着美好的愿望到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进行整形咨询,在其工作人员的一再诱导和保证手术成功的情况下,于2004年11月27日在该院做了“腹壁整形+巨乳缩小”整形手术。数术前,医院的工作人员向王女士保证没有危险,只是去皮,手术时间最多两个小时,六、七天可以出院,以前做过几例的同样手术都很成功。
王女士事后说,手术是在没有任何方案的情况下进行的,包括病历都是后补的。当初医院的工作人员对她说手术只需两个小时,实际上手术用了近七个小时。当她从手术室推出来时,腹部插了四个管子,胸部和腹部都缠着绷带。当天晚上,王女士呼吸困难、身躯疼痛难忍。王女士要求医院派人护理遭到拒绝。术后第三天她呼吸困难、不省人事,双腿肿胀不堪,并引发了肺炎胃炎和心肌梗塞等疾病。住院一个月出院后,手术创面上裂开了一个绿豆大的洞,从里面流出大量血水,紧接着出现溃烂。因此,王女士不得不再次住进了该院。
一个月出院后,情况没有好转,种种疼痛,使王女士彻夜难眠,胸部到现在都挺不起来。医院的过错行为,给王女士造成小便失禁、乳房疼痛麻木、下腹部手术疤痕等症状。王女士忍着巨痛奔波于北京、上海、郑州之间反复求医。至今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王女士是一个事业心极强的女人,曾与丈夫一起创办一个经济效益不错的公司。术后,无暇顾及公司。屋漏偏逢连阴雨,船破又遇顶头风。丈夫又与之离婚。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等。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给原告手术时存在以下过错行为: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术前准备稍嫌仓促、告知不充分,手术名称过于笼统、手术记录过于简单,造成无法评价院方的手术操作,术后,王女士出现感染,不能排除院方手术后处理有关。鉴于被告存在上述过错行为,被告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南南 卫香香 李亚男)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