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年10月,张英杰通过现场拍卖会以2.4万元的价格获得了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钱家村后荒山共12公顷林地50年的使用权,当时山上有自然林木6400株、人工林木2000株。1995年到1997年间,张英杰筹集资金6万余元栽植了樟子松2100株、果树3000株等大量林木。2004年l0月12日,生病在家的张英杰接到护林员树被人盗伐的电话,拖着病体赶到林地。张英杰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到处是光秃秃的树桩和横七竖八倒下的残枝断干。用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来承包荒山植树造林,万没想到苦心栽下的林木却被人一夜之间无情地盗伐4000余株。承包者张英杰欲哭无泪。这些被砍伐的树木都是粗壮的好树,在损失最重的林地中间地带,整片整片的树木被锯断。张英杰粗略估算,被盗伐的林木中有1900多株自然生长10年以上的柞木,其余2100多株是各种幼树,共计4000余株,价值近6万元。
[法律分析]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的方法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公民对森林的环境保护权益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树木。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的方法砍伐大量的不属于自己的树木占为己有的行为。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其占为己有的目的。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对本罪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的规定可知,新《刑法》以“数量较大”等代替原《刑法》的“情节较重”等三个情节;以三个量刑档次代替单一的量刑档次,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更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可算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对“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罪的刑罚,却由原《刑法》和《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即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降为新《刑法》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修改显然不妥。因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因犯罪对象的不同而“差距很大”,相反,森林的生态效益其价值却远远超过森林作为木材的经济价值。值得指出的是,新《刑法》第264条对“数量特别巨大”的盗窃罪仍然保留了死刑,而对同样数额的盗伐林木罪则最重的刑罚只能是15年,显然有失公平,尤其是在森林覆盖率极低,盗伐林木罪日益猖獗的我国,《刑法》这种修改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须知,刑法生态化才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也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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