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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及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2016.08.19 08:542065

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及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及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分享:

我们有一位32岁的员工,2012年9月在安装设备时脚受伤,休息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工作需要,该员工就逐渐开始上班了,但还吃着药。但是半年过去了,仍然没复原,走路下蹲用劲时疼痛。经过到医院再次拍片后,报告说是陈旧性骨折。但之前检查时,报告说的是没有骨折,这时也只能继续吃药。

直到现在,马上快二年了,脚依然没有完全恢复,下蹲、跑等仍痛、受限制。该员工因工作发展想离职,但工伤如何处理?是否能做工伤鉴定?当时,工伤是由公司购买的意外保险赔付住院费用。如果现在申请赔偿,意外保险(说是两年有效期)若是不能赔,是否由公司承担?工伤补助费用如何计算呢?

案例解析:

一、这是一个工伤定性无疑但涉及伤情变化及工伤时效二个问题的案例,回答企业和员工如何处理这个工伤,不妨先从这二个环节着手模拟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二个程序的可能结果,以作为双方处理这个问题的参考:

1.伤情变化:员工出院时,报告没有显示骨折,而半年过后报告说明是陈旧性骨折,撇除后跟筋和植皮的因素,是否骨折是能否构成伤残等级的关键因素;以往也有此类发生工伤事故时未有此症状、后出现新的症状,且新的症状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上升的情形。企业对此持有异议,仲裁或诉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此新的症状不是事故发生结果的证据,但企业很难证明;如本案,企业除非能提供强有力(如权威医疗机构和其他人证物证)的证据证明此骨折不是2012年9月中旬在公司安装设备时脚受伤时所致。

2.工伤时效:员工2012年9月中旬(为方便叙述起见,姑且认为是2012年9月15日)受伤,则正常情况下企业申报工伤的时效为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而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报工伤的时效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即2013年9月15日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按常规分析,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申报工伤的时效已过,失去了申报工伤的资格。

作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部门基本以受伤日即2012年9月15日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所以人社部门一般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认定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即使有后面发现骨折这个情形,人社部门考虑到后续影响,也是有心无胆,因而员工主张工伤的权益只能在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推测法院对此案:基于2012年9月中旬员工工作时受伤这个无争议的环节,结合半年后再次拍片说明陈旧性骨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为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起算点,但并未规定事故发生时伤害未曾发现应如何处理。对于该款规定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做出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解释,即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算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不能仅限于事故发生之日,还应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之日。

所于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如以员工发现骨折的时间(假设为2013年3月15日)为申请日,则诉讼时限延至2014年3月14日,超过此日期则员工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了解了上述内容,这个案例的处理就很清晰了,在2014年3月15日前,员工可以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不予受理,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裁决结果视法官对工伤时限的解读,如一审不予支持,可以提出上诉。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建议聘请熟悉工伤法规及行政诉讼流程的律师,如果员工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司法援助,目前很多地区对于工伤案例可以申请免费的司法援助。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鉴定,伤残鉴定级别确定后,员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企业不予理会,可以提请仲裁及诉讼处理。建议员工与企业在法定赔偿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但如果是在2014年3月14日后,此事的处理只能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员工协商处理。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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