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案例> 环保案例> 正文

深圳顺意湘菜馆为何被罚三万元?

2017.01.09 09:392007

深圳顺意湘菜馆为何被罚三万元?

深圳顺意湘菜馆为何被罚三万元?

案情简介

顺意湘菜馆经环保审批,在甚至深圳市宝安区顺风路福华大厦首层开办,主要经营中餐项目,该项目油烟治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经营。2007年8月1 7日,环保部门收到群众投诉,反映该餐馆油烟排放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当日,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监测,发现顺意湘菜馆排放油烟浓度为5.6mg/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l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油烟浓度≤2.O mg/m3),污染环境。环保部门于执法现场对顺意湘菜馆下发了限期治理决定,责令其对油烟污染进行限期治理,要求其于2007年9月20R前完成治理任务,治理后油烟排放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l 8483—2001)要求。2007年9月25日,环保部门检查监测发现,顺意湘菜馆油烟排放浓度为4.6mg/m3,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l 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油烟浓度≤2.0 mg/m3),污染环境。

处理结果

环保部门经审查,认为顺意湘菜馆油烟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顺意湘菜馆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顺意湘菜馆积极对其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维护与整改,并及时缴纳了行政罚款。2007年1 1月51日,环保部门收到群众重复投诉,反映顺意湘菜馆油烟扰民,环保部门现场监测,顺页意湘菜馆排放油烟浓度为1.6mg/m3,在《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l8483—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之内,环保部门组织当地居委会、受影响居民、川页意湘菜馆三方就油烟排放问题进行调解。

案件分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油烟扰民日渐成为城市居民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油烟扰民问题涉及环境法律关系复杂,也成为城市环境管理的难点问题。

餐饮项目应充分听取居民意见

首先,要强化城市规划控制,实现产业合理布局与城市功能区和谐共存。要将环境容量与生态承载能力作为城市规划产业布局、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餐饮业项目场地的选址、布局、发展规模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其次,要严格环保审批,严把环保准入关。在项目选址方面,住宅楼、住宅区、文教区等敏感区域应禁止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上述区域的相邻区域应限制设立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在商用、综合楼宇设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必须配备专用烟道。在审批程序中,要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充分听取可能受影响的居民的意见。对于有油烟排放的餐饮业项目。要求设置配套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治理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经营。

第三,要严格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对于油烟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餐饮项目,环保部门应及时查处,通过责令限期治理、停业整治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环保管理要求的,要依法清理。在日常监管中,环保部门应及时督促餐饮项目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与保养,提倡餐饮项目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油烟超标属破坏大气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明确了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法律要求,从而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性,并确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的原则。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餐饮项目油烟排放超标,属破坏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当事人油烟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居民对餐饮油烟应有合理容忍

如前所述,油烟扰民问题涉及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餐饮项目油烟超标排放,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餐饮项目油烟排放造成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民事权利的妨害,属于环境侵权,还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餐饮项目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要求,则属于合法利用环境容量的行为,在没有妨害他人人身、财产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周围居民理应对其有合理限度的容忍。但对于油烟排放是否侵扰生活,有较强的主观判断色彩,不同人的承受能力不同,主观感受也各异,很难形成一致性管理要求,就需要管理方、相对人、周围居民及时沟通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居民如果发现餐饮项目有油烟排放污染环境行为,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或投诉。对于油烟扰民投诉,环保部门应及时查处,明晰法律关系,理清法律责任,妥善处理。本案中,环保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商调解,化解矛盾,对于解决城市餐饮业油烟扰民问题有借鉴意义。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修正]

2019.01.26 7297

关于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2019.01.26 718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9.01.26 5675

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2019.01.25 5118

关于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9.01.25 4049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关于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不服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4 7747
关于黄浦江上交通肇事导致重大燃油污染案

关于黄浦江上交通肇事导致重大燃油污染案

2018.01.14 8390
天津市农民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天津市农民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2018.01.14 8332
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8.01.13 7838
关于国际渔业权争端的司法判例

关于国际渔业权争端的司法判例

2018.01.13 6572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