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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

2017.06.05 09:172871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

[案情]

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召开首次环保行政许可听证会,就位于硖石西山路850号开设金都阳光酒店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举行听证。参加听证会的除酒店业主外,位于酒店附近的海宁市幸福花园的9位代表、海宁街道及梨园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和环评单位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列席了会议,另有16位公众代表旁听了听证会全过程。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首先就受理金都阳光酒店设立的环境问题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依据;酒店业主乔伟民就设立酒店存在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问题陈述了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参加听证会的9位利害关系人代表依次做了陈述,并就酒店设立存在的环境问题相继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环评单位嘉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人就该酒店的环境影响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的评价作了介绍。会后,共收到参加听证会代表填写的“公众调查表”29份。此次听证会将对各方陈述的意见进一步汇总形成听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评定依据。 [法律分析] 1、申辩和听证阶段 在作出环境行政处罚之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必须组织听证,以核定事实,为公正打好基础。 (1)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即依法享有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证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重等权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上述的权利;如若要给了环境行政处罚,还应当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其申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否则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核实,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阻挠或者禁止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程序 ①含义。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参加对案件进行指控与申辩,以查证和获取证据的过程。其中的申辩,与前面所说的“申辩”不同,是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被指控的辩白,而前面的“申辩”是指当事人在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申辩,当然,它们均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可以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而前面的“申辩”是指对各种行政处罚案件(不论轻重案件或者简易、一般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但对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必组织听证。 ②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此可知,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限定在上述比较重的3种行政处罚案件。此外,对于其他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③听证的具体程序。(a)请求的提出和答复。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到环保行政机关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b)听证的形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听证的具体步骤。听证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即由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分别出示证据,申明理由,陈述意见,相互辩论。辩论后,当事人有权作最后陈述。听证应当制作笔录,最后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核并签字、盖章。主持人也应同时签名、盖章。之后,听证便告结束。 1、作出处罚决定阶段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包括对举行听证获得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还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六种不同的决定 ①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 ⑥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须载明具体的数额、缴纳罚款的方法和期限,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等。 (3)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期限。为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避免因拖延而使证据灭失,适时制止危害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0条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送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受送达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在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的法律意义在于,若当事人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就是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起算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成年人家属代为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执行阶段指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阶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若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执行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其履行。可见,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阶段是保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任务的重要阶段。 (1)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并经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和方式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行政复议时效期限(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时效期限(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在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未确定其违法之前不得停止执行或者任意变更;这项规定也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稳定性的要求,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间断,会造成社会无序,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将无法正常运行,对国家、社会以致个人的环境保护事业都是不利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具备了《行政复议法》第21条或者《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才可以停止执行。 (4)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措施。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①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整个行政处罚程序便告终了。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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