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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雇员未经培训上岗受伤致残 单位被判担责

2017.12.04 17:262234

用人单位雇员未经培训上岗受伤致残 单位被判担责

用人单位雇员未经培训上岗受伤致残 单位被判担责

7月2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凤凰纸制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肖燕萍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89504.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8日,肖燕萍被聘用在被告吉安县凤凰纸制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做工,工种为操作彩印机,每月工资为400—450元(按件计酬),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吉安县凤凰纸制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也没有对肖燕萍进行专业培训。

2006年2月10日中午1时许,肖燕萍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彩印机上的字板脱落,于是用手一拍,想将字板复位,不料印刷字板上的油漆粘手,加上机器正在运转,将原告肖燕萍的右手掌全部卷入油印滚筒里,致其受伤。为此,原告肖燕萍先后到江西井冈山学院附属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西吉安汽运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53天,花去医疗费32287.56元。2007年3月13日,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肖燕萍右手掌的伤情属于重伤乙级,构成六级伤残。

事发后,原告肖燕萍曾向吉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吉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肖燕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肖燕萍在被告吉安县凤凰纸制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其虽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肖燕萍在工作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反,作为用工单位的被告吉安县凤凰纸制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员工肖燕萍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就允许员工肖燕萍上岗,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应对原告肖燕萍受伤所致的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所有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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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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