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案例> 劳保案例> 正文

企业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劳动合同法维权解析

2017.12.06 09:491869

企业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劳动合同法维权解析

企业白领主管做了半年廉价工 劳动合同法维权解析

国庆节前,齐小姐一肚子气离开了南京某科技公司:她在公司做满3个月试用期后,又被“考察”了3个月,等于“试用”了两次。最后老总告诉她,“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将她轻松踢走。律师分析说,按照现行的劳动法,齐小姐只能认倒霉,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公司应当支付给齐小姐总计1.48万的补偿款。

由于最初3个月是“试用期”,齐小姐工资只有800元,而公司里同级别的主管每个月拿2200元。齐小姐去年刚刚攻读完硕士,今年4月到这家公司应聘。公司刚刚开发了一个新项目,技术比较高端。公司让齐小姐做主管,并签订“试用期合同”:如双方期满后都感觉合适,再签订3年的合同。

齐小姐兢兢业业地在公司里一直干到7月初,终于可以“转正”,但公司又说“再考察3个月”。齐小姐很不情愿地熬到9月底,老总主动找到齐小姐,“你很有能力,但你不适合这份工作”。一句话,将做了半年“廉价工”的齐小姐轻松踢走。之后,她从另一个主管口中得知,这个项目期限就是半年!由于涉及专业比较高端,“留下你,平时也难得用到,浪费成本”。

“不要以为这是个别现象,大多常见于保洁员、保安、一线工人等岗位”,律师说,“企业利用劳动者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故意延长试用期。少给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企业就全部开除再重新招人”。这种方法屡试不爽,特别对于“低附加值劳动力”如保安,或者“初次就业者”如齐小姐。

《劳动法》: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首先,虽然公司连续“试用”齐小姐两次,但总共没有超过“6个月”,合法。现行法律第21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公司无故辞退齐小姐,她也无法起诉单位。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炒鱿鱼”行为尚属“空白”。第32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不合法,可追讨补偿款

首先,公司不得约定试用期,应直接跟齐小姐签订合同,并支付齐小姐2200元的正式工资。因为这个项目期限只有半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根据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公司并未足额支付工资,还应根据第85条加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后,齐小姐根据第19条可获8400元的“补足工资”,根据第85条可获得最低4200元的“赔偿金”。另外,齐小姐是在合同期满后离开公司的,根据第46条还可获2200元的“经济补偿”。总的算下来,齐小姐可获1.48万元的补偿款。

其次,“试用期等于廉价劳动力”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也将被禁止。根据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南京的一个公司新招聘了一个文员,其他正式文员工资1000元,那么新聘文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元。又因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新聘文员真正工资应为850元。

最后,“试用期随时踢人”的做法,在新法实施后不再被允许。根据第21条和第87条,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视为“违规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也必须提前3天通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管理办法(全文)

2019.01.25 4252

201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9.01.24 4600

关于2015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9.01.24 4820

2015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9.01.23 501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

2019.01.23 535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881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594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10075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800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808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