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作业过程中被电击受重伤 用工单位被判赔74万
因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受伤,而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则以没有直接雇佣受伤者老靳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用工单位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老靳不是其单位所雇佣人员为由,判令用工单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老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49000余元。
据了解,这家公司负责为中国联通公司的光缆线路巡线,祥子为该公司聘用的人员,双方签订有《架空、管道光缆线路维护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祥子的责任包括对承包范围的架空、管道光缆线路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7年6月15日,老靳受祥子指派,在怀柔区杨宋镇村西一带为联通公司的光缆线杆排号时被电击伤。后来此事经过派出所调查,是因为在此镇承包怀河治理工程的一家砂石厂的欧某私自从他人家接电,并利用联通公司的光缆线杆布线用于工程照明,欧某私搭的电线与光缆线发生连线从而导致了老靳在作业时被电击伤。经过相关司法鉴定所对老靳的伤情进伤残评定,老靳的综合伤残赔偿指数被定为95%.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老靳为了证明他是受祥子的指派才前去操作,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祥子所写的一张证明,内容为:“今有老靳给公司在怀柔的施工现场施工时,因受到电击造成身体严重伤害导致胸口椎体压缩骨折。望贵公司给予办理为盼”。
据老靳起诉称,他是为公司施工时受的伤,所以公司应该赔偿。他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2万余元。
对于老靳的诉求该据公司认为,他们和老靳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公司聘请的巡线员都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老靳不是公司聘请和雇佣的人员。祥子是公司雇佣的,但祥子没有权力招募人员。老靳是帮佣行为,被帮佣人为祥子。公司与老靳之间也没有侵权关系,实际造成侵权的是怀柔的一家砂石厂,是砂石厂的人私接电线造成老靳受伤。老靳违反规章自己上杆作业,其从事该项工作有明显的过错。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援助,已经给老靳垫付了6万元。老靳应当向私拉电线的欧某主张权利或者以帮工关系向祥子主张权利,而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雇佣了祥子为其巡线并负责光缆线路安全,祥子证明老靳系在为公司的施工现场施工时受伤,祥子又系公司的聘用人员,所以公司应该对祥子所出具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而公司没有通知祥子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老靳是在为公司施工时被他人私自搭设在光缆上的电线电击而导致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另外,老靳在事先未与公司和祥子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没有任何高空作业资质的前提下就进行上杆作业,其自身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公司在对老靳所受伤害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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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