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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

2018.01.06 17:321307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刘某,男,29岁,某医疗器械公司维修员。

被诉人:某医疗器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

1995年2月20日,双方签订的试用聘用协议期满,被诉人总经理张某以前任经理进人不加控制为由,停止办理调人手续,拒不按聘用协议将刘某调人。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明:申诉人刘某1994年8月20日与被诉人签订有为期六个月试用协议,协议规定:公司试用刘某6个月,如能胜任所安排的维修工作,则期满从外地正式调人。试用期满,部门经理签具意见,认为刘某工作努力能胜任在岗工作。申诉人随即要求办理调动手续,被公司拒绝。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亦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聘用关系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有效劳动合同。被诉人一方擅自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纠正。

调查结果:

经调解:被诉人同意立即将申诉人正式从外地某县某厂申诉人在该厂办停薪留职手续调人被诉人处工作。

经验教训: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不能擅自变动或解除,更不能拒不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不是一纸空文,只要它依法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就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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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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