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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单位被判赔偿损失

2018.01.09 13:093361

用人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单位被判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单位被判赔偿损失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档案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内黄某银行因丢失职工档案,被判赔偿40000元。

1992年4月份,张某从外单位调到被告银行工作,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被告银行存放。张某于1999年被解聘。2007年元月份,张某因调动工作到银行提取其档案,被银行告知其档案已找不到了。

2008年5月,张某申请内黄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与银行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问题,银行负有举证责任。因银行未提供出张某已将其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张某的档案,应认定银行已将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荣誉,进行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银行将张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影响了张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银行应承担丢失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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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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