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造成事故应受处罚
案例:
1995年1月3日,某单位锅炉工王某值夜班时,因与另一单位值班人员喝酒后睡觉,造成锅炉停炉事故,被单位收缴了操作证,并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王某过去值班时曾因擅离职守受到单位的批评,这次又违反纪律造成停炉事故,事实清楚,支持单位的处理决定,但罚款500元改为罚款50元,多罚部分退给王某。双方对裁决均表示接受。
专家评析: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查明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既注意到一方当事人的违纪性质严重,造成了一定后果,应当严肃处理,又特别注意到以劳动法规为依据,纠正另一方当事人处罚不合理的地方,公正合理的解决了问题。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企业对王某的处罚,正是因为王某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发生事故。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司炉工人在值班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第十六条第8项规定,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纪,经教育不改,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王某过去值班时曾因擅离职守被单位批评教育,但其未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这次在夜间值班时又违反纪律和制度,导致锅炉停炉事故。其违纪性质是严重的,该单位对其作出收缴操作证的处罚和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该单位在对王某的罚款问题上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存在罚款过重问题。按规定应处以50元以下罚款,而该单位却对王某罚款500元,超出规定数额9倍。对此,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予以纠正完全是正确的。锅炉是特种设备,运行中发生事故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国家不仅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实行许可证制度,而且对锅炉的运行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于锅炉操作人员更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专门制定了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其目的就是要保持锅炉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鉴于上述理由,对于违反纪律和操作规程的司炉人员,应予以严肃处理,不能迁就姑息。只有严字当头,才能有效地防止锅炉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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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