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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聘“范跑跑”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2018.01.22 09:241990

关于解聘“范跑跑”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关于解聘“范跑跑”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汶川地震后,“范跑跑”的所在的都江堰光亚学校作出对其的解聘决定。

过后光亚学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江堰光亚学校属民办学校,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解聘范美忠。

从法律角度分析,范美忠与都江堰光亚学校显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即学校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的理由,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下:

一、过失性解除。即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过失性解除。即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裁员。即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范美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无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非依法裁员,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从程序上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报导的情况看,不管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问题,学校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范美忠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学校应当继续履行,当然,范美忠也可以选择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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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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