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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法律效力不同

2018.01.28 11:431095

关于劳动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法律效力不同

关于劳动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法律效力不同

【案情】近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原告唐某等人为王某的石料加工厂开采石料,使用石料厂提供的开采工具并由唐某付给石料厂租金,开采出来的合格的石料按每吨3元卖给王某。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在此期间,唐某在开采过程中被砸伤,住院期间共花销医疗费8000多元,事后经鉴定被评定为7级伤残。唐某认为自己是在为王某开采石料的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王某理应为自己支付医疗费。王某却认为自己与唐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关系,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说法】法官认为,正确审理本案的前提是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在有关工伤认定的条款中使用的是“职工”一词而不是劳动者,从事加工承揽业务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告唐某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石料厂对唐某等的管理较为松散或者说没有管理,唐某等只需为王某石料厂开采合格的石料王某按每吨3元付给唐某等开采费即可,王某石料厂虽为唐某等提供了开采石料的工具,但不是无偿提供,而是需要唐某等支付租金,这就等同于王某等自带生产工具,唐某等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开采石料的工作,与王某石料厂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形成了实质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法官认为,本案中唐某是为王某石料加工厂开采石料、完成承揽任务时受伤的,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唐某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请求成立,王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唐某一定的医疗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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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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