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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研发经理合同期内跳槽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2018.02.01 10:511406

某公司研发经理合同期内跳槽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某公司研发经理合同期内跳槽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被猎头公司相中后,柳传敏与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零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但在工作九个月后,柳传敏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公司向柳传敏提出索赔。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柳传敏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一审判决其支付公司赔偿金1.8万元,柳传敏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柳传敏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3月1日,柳传敏与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柳传敏担任该公司的研发中心经理,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对柳传敏的每月工资以及柳传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该公司的赔偿标准作出约定。但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承诺柳传敏的年收入不低于15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守公司秘密的协议》一份,约定苏州金莱克清洁器具有限公司在柳传敏工资中支付相关的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费,不单独列支。柳传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开发和经营,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或经营同类业务上由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2005年10月,柳传敏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没有表示同意,2005年12月,柳传敏再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双方于2005年12月底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2006年1月10日,公司出具了《关于柳传敏违约问题的处理建议》一份,要求柳传敏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10万元。由于柳传敏拒绝赔偿,公司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柳传敏承担招聘费用28000元,以及竞业限制赔偿金20万元。2006年6月2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柳传敏支付公司招聘费28000元,并驳回了公司的其它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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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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