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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子应聘不成反丢原工作迁怒招聘单位 应聘者索赔

2018.02.01 16:561406

某女子应聘不成反丢原工作迁怒招聘单位 应聘者索赔

某女子应聘不成反丢原工作迁怒招聘单位 应聘者索赔

为了应聘采编职位,张女士先后向单位请了5天事假,没想到记者未当成,还因为请假过多被原单位解聘,为此张女士迁怒于招聘单位——劳动午报社,并于前不久将后者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劳动午报社招聘公告主旨在于向社会不特定的个体发出邀请,邀请其向自己发出应聘职位的要约,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以便签订合同。该招聘公告未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生活费、车费、电话费、复印费及预计的工资、全勤奖等损失,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9年8月13日,劳动午报社在《劳动午报》刊登招聘公告,面向社会招聘编辑、记者各5名。张女士应聘编辑、记者工作岗位,并于此后分别按照规定参加了笔试、初次面试和二次面试。

由于应聘张女士向原单位累计请事假5天,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张因此被原单位辞退。而这边的劳动午报社也没有录用张女士,张女士为此将报社起诉到宣武区法院,要求报社赔偿她因此而造成的误工费1000元;因应聘而被原单位辞退所需的1个月生活费5200元;因应聘而损失的车费、电话费、复印费合计200元;因出庭及领取判决书而请事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合计400元;因出庭及领取判决书而导致2个月被扣的全勤奖合计1000元。理由是:报社称招聘岗位是记者和编辑,却没说是夜班岗。且在报社组织的前期考试中,也没告她要上夜班。直到最后一轮面试才讲明是夜班岗。而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夜班工作,而未被录用。张女士表示若她事先知道是夜班岗,就不会去报名了,更不会丢掉原来的工作。

劳动午报社对张女士的起诉做了如下辩解,招聘并非单独面向张女士,应聘者共有800余人。张女士自愿应聘,应当知晓应聘即有不被录用的风险。该社招聘上述岗位时需要对应聘者进行全盘的综合考虑,而非能否上夜班与否这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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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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