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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合法吗?

2018.02.07 12:132290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合法吗?

劳动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合法吗?

问:本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未满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交纳违约金二万元”,要求我必须如数交纳违约金。请问此约定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的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合法的。

您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点评:上述解答明显是错误的。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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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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