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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不能说变就变

2018.02.20 09:311445

员工劳动合同不能说变就变

员工劳动合同不能说变就变

案由:

某机电公司与员工曾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应严格遵守机电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岗位的责任制;机电公司为曾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金额按规定比例双方承担,若因曾某过错造成不能顺利缴纳保险,责任由曾某自负。劳动合同订立后,机电公司只为曾某缴纳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就没有继续缴纳。当曾某得知此情况时,即向机电公司提出疑问,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机电公司称,公司已修改制度,规定工资已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社会保险费未缴纳还因曾某没有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没有上班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停止缴纳。曾某对公司的说法十分不解,认为劳动合同已约定公司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前怎么能单方改变不执行,自己没上班是因患病,无非是没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仲裁,要求确认机电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并补缴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结果: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裁决机电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机电公司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曾某补缴社会保险费834元,其中:机电公司负担600.50元,曾某负担233.5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纠纷。

1、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定事由,不是随意行为。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使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不能得以履行,需要作修改或补充,即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仍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应当听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随意为之,而应当遵循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事由、法定的程序,同时还应承担变更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因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用人单位因分立或合并;用人单位因实施股份制改造;用人单位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因被外单位借用或带薪学习等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只能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不是全部。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机电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事由,“因工资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再负责缴纳”,于法无据,是非法变更,非法变更要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的双方行为,必须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愿原则为前提,经过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否则,就难以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机电公司不顾劳动合同约定的“社会保险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缴纳”的条款,擅自提出公司修改了规定,把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变更为“不再负责缴纳”,并付之实施。这完全违背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和法定义务的做法,是机电公司的单方意思,而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保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所以机电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被判令无效。

3、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作为对违纪行为的处罚,是没有依据的,是违约行为。

机电公司提出社会保险费未缴纳还因曾某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没有上班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保持劳动关系期间必须缴纳。至于曾某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没有上班,机电公司有权根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不能以此理由作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依据,也不能以此理由将变更条款当作惩罚的措施,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在曾某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任意停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只能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权利和义务才终结,用人单位可以停缴社会保险费。

本案告诉人们,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切不可搞“土政策”、“土规定”和“一言堂”,否则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得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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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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