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案例> 劳保案例> 正文

某女子请人代岗小心被当旷工除名

2018.02.24 17:061229

某女子请人代岗小心被当旷工除名

某女子请人代岗小心被当旷工除名

李某,女,43周岁,某丝绸厂职工,1996年1月与丝绸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丝绸行业不景气,李某自1997年1月起,就开始在外搞经营,去厂里只是例行签到。1998年下半年,丝绸厂效益好转,遂要求职工严肃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但李某因其经营的业务效益很好,故未能按时上班。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岗。1999年5月,厂领导对其多次指责未果后,以旷工为由将其除名。

李某认为丝绸厂的处罚不符合事实,理由是其岗位从未出现空岗,对厂里规定的任务也都一一完成,不能算是旷工,故在收到除名决定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涉及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探讨。从本案的案情可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请人代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行为,这便需要考察劳动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除了平等性与财产性外,隶属性与人身性是其十分重要的特征,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能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因此,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劳动力是依附于劳动者的一种能量,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劳动者个体而流通、交换和使用。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李某与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只能在李某与丝绸厂之间发生。李某请人代班,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但其实质并没有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没有将自己的劳动能力与丝绸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李某在实际上并没有工作,可以认定就是旷工的行为。鉴于李某旷工时间已大大超过15天,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9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丝绸厂对其除名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李某在企业多次下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企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维持丝绸厂对李某除名决定的裁决。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管理办法(全文)

2019.01.25 4252

201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9.01.24 4600

关于2015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9.01.24 4820

2015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9.01.23 501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

2019.01.23 5350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881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593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10074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799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806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