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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2018.02.27 11:002050

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典型案例:24岁的小谢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考虑到单位的工作性质,小谢在合同期3年内不得结婚,否则以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支付违约金5000 元。但小谢的恋爱已经谈了5年,深得双方父母的认可。近段时间,两家人都将结婚提到了日程上,尤其是男朋友态度坚决:“如果今年再不结婚,只有分手。”不堪压力的小谢只得向单位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可单位根本不同意:“当时是签订了合同的,如果非要结婚,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元。”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专家点评

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或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3年内不得结婚”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故属无效条款。当然就更谈不上要支付5000元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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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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