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最大一笔个人赔偿金:辞职员工赔5万
记者今日从历下区法院获悉,本报去年11月6日曾报道的《员工辞职 单位索赔》案有了结果,法院判决辞职员工支付单位赔偿金5400元、经济损失5万元。据了解,这是济南市目前个人被判支付单位的最大一笔赔偿金。
原告曹小姐2000年9月调入我市某设计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2000年9月15日至2004年1月1日。该劳动合同规定:如擅自解除合同,应按违约期限×月工资收入×5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赔偿金。
2002 年4月22日,曹小姐称病离职,并未向单位请假。5月6日,曹小姐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5月8日通过传真给单位发来招远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6月 13日曹小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而单位此时却态度坚决,不同意辞职,并要求曹小姐必须马上上班,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后设计院领导找到曹小姐谈话答应给予调换工种,曹小姐仍未到单位上班。2002年9月25日,历下区仲裁委作出裁决,曹小姐须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5400元及经济损失5万元。
对仲裁结果不服,曹小姐起诉到历下区法院,要求判决不承担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小姐与被告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未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便不再到被告单位上班,且在单位做了大量说服工作后仍拒不上班,应视为原告单方做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向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原告违约辞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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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