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了德州市德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宏达建筑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4年3月24日,德州市德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对建筑系统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时发放、劳动保险等情况进行劳动监察,向宏达建筑集团送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建筑集团于2004年3月29日上午,派员携带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签订文本、社会劳动保险登记证等材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部门接受询问。
2004年4月6日,由于期限已届满,宏达建筑集团一直没有送来资料,德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向宏达建筑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2004年4月20日,宏达建筑集团派员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一份《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以“工作繁忙,单位负责人疏忽”等理由,辩称并非故意抗拒劳动监察,请求取消处罚。
2004年4月27日,德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宏达建筑集团不服,向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得到维持。
2004年8月20日,宏达建筑集团不服,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因此于2004年9月24日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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