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案例> 劳保案例> 正文

老板可以随意给你调换工作吗?

2018.10.16 10:122896

案例:

申诉方:张×,男,26岁,×幼儿园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幼儿园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白×,女,50岁,该幼儿园行政负责人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诉方张×认为,被诉方不经其同意,强行调换其工作,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因此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明,张×于1989年11月30日依法与某幼儿园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89年11月30日起至1994年11月29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根据合同规定,张×在该幼儿园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1990年3月,张×经单位同意,到外地×大酒店学习烹调技术,同年6月学习结束时,张×染上急性黄疸性肝炎,于6月27日从外地返回,住院治疗46天。出院后,张×到卫生防疫站作了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防疫站发给了“同意从业”的健康证明。8月20日,张×回幼儿园上班,单位负责人白×找其谈话,指出因其不适合再从事炊事工作,决定安排其从事清洁勤杂工作。张×表示不同意,并出示了防疫站的健康证明,说明其仍能从事原工作。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0年11月24日再次带张×到卫生防疫站作了检查,防疫站的检查结论为:“根据两次对张×作的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都未发现问题。根据我站常规检查,张×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

根据以上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方在未经申诉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调换其工作是不妥当的,对本案裁决如下:

1.被诉方某幼儿园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

2.仲裁费50元,由被诉方负担。

分析与评述: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案中,申诉方张×按合同规定在被诉方从事炊事员工作,后因传染上急性黄疸性肝炎,经住院治疗痊愈,卫生防疫部门经两次检查,确认其“可以从事饮食品行业的工作”。被诉方认为张×不适宜再从事炊事员工作,是没有依据的。被诉方在与张×协商调换其工作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停止张×原工作,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因而是无效的。

( 责任编辑: 赵秀颖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广州市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员管理办法(全文)

2019.01.25 4252

201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9.01.24 4600

关于2015年劳动合同法全文

2019.01.24 4820

2015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9.01.23 5011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

2019.01.23 535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要协商一致吗?

2018.11.30 12881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劳动者享有择业自主权

2018.11.30 12593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解除合同收取职工保险金违法

2018.11.30 10075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2018.11.28 10800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应予报销

2018.11.28 10808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