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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有争议

2018.11.13 17:557541

申诉人:曹某,死者梁某长女

被诉人:某市某设计院,系返聘死者的单位案情:

申诉人对被诉人作出关于梁某的死亡待遇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1.梁某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2.按某市工伤规章的规定,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子女,应享受赡养和扶养生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死者梁某原在某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双方约定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某市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被诉人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的亲属10.6万元。

被诉人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1.让申诉人曹某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员工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4338元,丧葬补助费2037元;2.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机票费、治丧费10091.60元;3.给梁某亲属补助12000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

分析意见: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1.梁某的死亡是否按因工死亡的待遇处理:2.梁某的扶养生活补助费应如何认定。

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梁某与被诉人之间的约定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享受,在案件受理后,被诉人亦同意此意见,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差额。

对第二个问题,被诉人提出:1.梁某的父亲是香港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是否属扶养范围;

梁某的兄弟姐妹众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被诉人处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梁某的扶养责任应如何认定。

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认为,梁某的父母亲所在地并不影响其扶养责任,但是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处理。经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关系已终止:梁母侨居美国没有直接参与诉讼,按我国法律规定,如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有效,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扶养年龄,不属于扶养范围。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补发申诉人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

2.驳回申诉人赡养梁某父亲、母亲、扶养次女的申诉请求;

3.仲裁费490元,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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