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赵某到无锡市某幼儿园工作,担任食堂的工作人员,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幼儿园也从未为赵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07年8月27日,赵某在上班期间扭伤了左脚,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然而门诊医生却违反医院规定给赵某开出了60天的医疗证明书。就在这个月底,幼儿园也对赵某下达了口头解聘通知,同年10月31日正式书面辞退赵某。这以后,赵某也未到幼儿园上班。2007年10月26日,赵某向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中并未主张医疗期,也未提供医疗证明书。仲裁委于同年11月作出裁决,裁定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赵某不满裁定,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幼儿园与赵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赵某自1991年11月起在幼儿园从事后勤食堂工作,幼儿园方向赵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法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现赵某主张幼儿园在2007年8月28日在其医疗期内将其辞退行为是无效的,应当以幼儿园2007年10月31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为准。由于赵某并未将医疗证明书交予幼儿园,且至此时医疗期已经结束,故对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责任编辑: 赵秀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