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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通报四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2014.10.26 11:281401

最高法、最高检通报四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锦业公司长期排放含砷废水造成阳宗海污染

最高法、最高检昨天在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还通报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等四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这四起案例中,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按法律规定,或者经过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之后没有进一步跟进落实,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也有准备把危险的工业废物运往异地处置的;还有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处的。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直言:“这四起案例表现样态上都充分印证了司法解释里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案例一

紫金矿业废水渗漏污染江河

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裁判结果:经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最后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律师点评:该案属于典型的水污染案件,且持续时间较长,存在明显监管缺失。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这个案子比较早,所以罪名还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无论按照新的解释还是2006年的解释,本案都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该案中对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仅均判处了相应刑罚,同时还判了罚金,不过,新解释第6条只提到对于单位判处罚金。

案例二

锦业公司长期排放含砷废水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经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最终判决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被告单位锦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如按照新的解释,则当属于“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量刑要重。

案例三

云光公司等违规处置危险废物

基本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云光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最终判决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云光公司罚金50万元。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投放危险物案。因为新解释尚未出台,所以,几名被告人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如果按照今天实施的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的“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被告人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被告人可能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

案例四

胡文标和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

基本案情: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裁判结果:经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两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最终判处胡文标有期徒刑十一年、丁月生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点评:这也是一起典型的投放毒害性物质案件,而且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这也符合新解释第八条“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的精神,明知故犯就要课以重罪!文/本报记者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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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污染环境案

全部取得重大突破

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

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各地深入排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根据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等一批重大案件。目前,全部督办案件均取得重大突破。

此外,公安机关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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