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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过劳生病企业不买单!律师直言认定工伤否则企业不买单!

2015.04.08 15:291561

在国内,企业实行加班制度似乎已经成为了职场人士必须面对的潜规则。更极端的讲,有人直接将其认定为理所当然。不过出现频繁加班,员工身体出现状况这有算不算是工伤,应不应该由企业对这种事情买单!结息来看一组相关案例!

浙江金华35岁的曹女士平日身体不错,年底公司忙,连续加班近一周,晚上10时多回家,第二天6时多又出门。不久,她发烧胸闷,以为是普通感冒,两天后竟心跳骤停,住进重症监护室,原来是得了心肌炎。消息一经曝出,关于其就医费用单位是否有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引起了热议。为此,就员工连续加班,因疲劳诱发疾病的责任问题,笔者采取了多角度查询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界定!

职工声音:过度加班生病 企业应当担责

“如果可以证明是因为加班工作,而造成的突发疾病,企业应该负责吧。”面对笔者的提问,职工刘女士说,从感情角度,她认为企业应该为职工加班造成的疾病买单。

事实上,在采访中,很多职工表示,企业应该负责。但几乎没有人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企业有责”的观点也仅仅出于感性的角度。

企管人员观点:频繁加班反会适得其反,降低工作效率

“我不主张职工加班,因为加班不一定能提高工作效率。”邢璐是一家室内设计公司的设计部主管,手下管理着18名职工。“要求准时上下班,是对职工劳动时间的尊重。”

专业律师观点:工伤界定应合法 合理维权需理性

对于曹女士加班工作一周,导致心跳骤停一案,相关律师表示,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除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及职业病外,不认为是工伤。可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工作年限给予一定医疗期,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关于如何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文列举了若干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法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前两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对于工伤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简言之,如果员工不能拿出确定的可被认定是工伤的证据,则相对应的公司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我国是有着严格限制的,如果企业违反相应的规定的话,那么员工可以在留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申请劳动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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