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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致人死亡 危害公共安全

2015.04.08 18:011390

不负责安装工埋隐患,幼子坠下33楼

2013年12月29日下午三点,一男子带女儿准备回家,孩子扶着走廊防护玻璃在走,男子便没有在意,等孩子走到走廊拐弯时由于一快玻璃缺失,导致幼童坠下33楼死亡。父亲跑过去已于事无补,但是为何走廊防护玻璃会不见呢?

原来出事走廊的这块玻璃被人为拆走了,肇事者为小区对面铝合金店工作人员师某,当天他本来是在该栋楼的6楼替一个业主安装不锈钢防盗窗,在安装的时候,不慎碰到阳台墙面,将业主阳台墙面玻璃碰裂了一片,业主要求其予以赔偿。师某直接告诉业主说,他会处理好。

而师某处理的方式,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他先是观察了6楼走廊的玻璃,发现尺寸不对,于是到9楼拆下一块玻璃,还找一名师傅帮助抬到6楼进行安装。不过由于玻璃尺寸不符合。师某再次上楼寻找合适的玻璃,最终在33楼走廊拆下了一块合适的玻璃,由于帮忙师傅已经离开,他独自将玻璃搬到6楼业主房间内进行安装。这次尺寸合适,6楼的窟窿被填上,但是33楼走廊却留下了安全隐患。当天下午,惨剧即发生了。

耍小聪明酿大祸: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加上师某系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量刑应有所区别。于是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针对这一判决,师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过失犯罪,定罪不对,判刑也太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发走廊是必经道路,走廊狭窄,拆除玻璃造成空洞面积大,危险性高。再加上师某15岁即外出务工,有4年多的工作经验,案发前在不锈钢店工作近一年,能独立完成防盗网等安装。

由此,广东省高院根据他作案时的年龄、精神状况以及业务能力等,综合判断,师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导致一人死亡,原审判决正确。师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

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受害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嫌疑人在主观上一定表现为故意或放纵,所以此罪的刑罚相当严格。

综合此案例的表现,由于不属于行为犯,不能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因此按照我国刑罚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规定,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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