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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诈骗案例:两男子发放虚假淘宝网链扎人钱财!

2015.04.09 21:161059

现如今,网络诈骗分子花空心思想出奇招诈人钱财,手段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近来,又有人在淘宝商城上做起了手脚。他们通过利用虚假身份开放淘宝店铺。而在用户购物过程中,以方便购物为由,通过发送虚假购物链接,引人付款诈人钱财。接下来,详细看看这组案例。

案例回顾:

2013年8月,杨某、张某与高某分别以虚假身份开立实际上并无货物的淘宝网店铺,并以低价吸引买家。与买家商谈好价格后,三人各自以方便买家购物为由,将一个设定了嵌入程序的虚假淘宝网链接通过阿里旺旺发送给买家。买家误以为是真实的淘宝网链接而点击付款,并认为所付货款会汇入支付宝公司为担保交易而设立的公用账户,但该货款实际通过嵌入程序转入杨某在支付宝公司的私人账户。三人获取买家货款后,将其转入杨某的建行账户中,由杨某按照获利额以约定方式分配。三人先后以此手段到多地作案。杨某共计获利5000余元,张某共计获利5000余元,高某共计获利12000余元。

案件结果:

2013年12月,检察院就此提起公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网购诈骗案件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这起案件中需要研究的重点是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在犯罪者作案过程中,存在使用虚假名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情节,所以这起案件因当被实为诈骗案件。

佰佰提醒:

在网购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一般正规电商平台的运作后台不会出现问题,我们应当按照正规的购物流程进行网购,同时对于店家的便于购物的措辞不要轻易相信!目前各大电商平台还不存在店家自行给予用户购物链接的情况。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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