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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浅谈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04.13 13:371600

最近爆出了很多案件被法院裁决为“危害公共”安全,令人感觉很多行为都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是有明显界定的,下面佰佰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法律是如何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案例详情

2012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超、熊某志、杨某校经商量窜到隆林县革步乡领好村那芝屯一处山坡上,由被告人杨某校、熊某超两人爬上电杆,被告人熊某志在下接应,用事先准备好的夹钳和水果刀,剪断电信电缆500米(价值人民币7900元),三被告人将电缆卷成捆用摩托车拉走,途中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电缆线已发还被盗单位。

法规解析

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是确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关键。

首先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是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然后公共安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或者不明确性,即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具体财产,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公私财产;二是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即犯罪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都具有不特定性。其所造成的后果范围之广、性质之严重以及数量之大均为人们难以预料的。此类行为一经实施,在本质上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物的毁损,行为人在行为前对其无法预料和控制。

在本案中虽然三被告人的盗割行为造成通信线路一度中断,但其后果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超、熊某志、杨某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以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现在朋友们对于法律界定的危害公共安全有一定了解了吧,并不是所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是结果犯,而如果没有符合结果犯的界定也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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