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备受关注的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今日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丧心病狂的邪教组织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张帆等五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帆、张立冬等五名被告人委托的9名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有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今日上午8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等旁听了庭审。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被害人索要电话号码遭拒绝,即指认其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并被取缔,仍继续组织、纠集“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今天的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讯问和发问,五名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张航、张巧联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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