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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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

据小编了解以下几种物品易成为安全隐患;

1、花盆出现频率最高,前一些日子记者探访了市区不少小区,发现众多高空坠物中,花盆出现频率最高。在念四小区,部分居民将花盆放在阳台上,并没有明显的固定措施,有些花盆放在了空调外机上,更有些花盆甚至有一半已经在窗台外。记者注意到,有些花盆体积较小,却栽种着大型的植物,一旦有大风吹过,很容易从高空坠落。

2、晒架支架老化存隐忧,在苏农五村小区内,记者发现不少居民搬出被褥进行晾晒,但用于晾晒的架子伸在窗外,一些甚至可以看到锈迹,有风吹过时,颤巍巍地晃着。空调外机的支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少空调外机的支架已经锈迹斑斑,“这空调外机要是掉下来砸到人,可就不只是流血的问题了。”小区内的住户刘大爷告诉记者。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居民都不知道空调支架有保质期,需要定期更换。

据小编了解高空坠物的赔偿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接下来小编要给大家具体介绍高空坠物的详情。

一、高空坠物责任险范围

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高空坠物也称高空抛物,其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一般情况下的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各个小区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对高空坠物责任人的处罚机制。由于高空坠物取证较难,涉及复杂的物权归属,各地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实际,从建筑设计、责任归属、诉讼、赔偿等环节进行全面的规定,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

高空坠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仍有待提高。因此,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学校等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同时,应出台激励政策,发动群众及时举报高空坠物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形成联防机制。

当小区客户服务部人员接到高空坠物投诉或事件出现时,应采取以下行动:

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违例者。 如有需要可向违例者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违例者,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 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 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小区预防高空坠物的方法有哪些?小编总结如下:

1、加强宣传力度(包括要求和奖罚措施),张贴或者专栏或者派发或者挨户签责任状。

2、在各楼梯口设置垃圾回收桶。

3、也可以安装监控设施。

4、也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爱我家园”活动,突出“清洁靠大家”主题来进行引导。

5、注意检查房屋,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6、市民可以购买高空坠物险,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随着城市空间的日益紧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花盆等也随之增多,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广告牌等,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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