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病毒犯罪

首页 > 知识 > 安全知识百科 > 信息安全 > 内容
网络病毒犯罪

第一,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第二,病毒有良性和恶性两种,一般来说制造和编写病毒不犯法,传播才算犯法,但是假如你制造的恶意病毒,没有妥善收藏好或者没有保管好,被他人利用,进而给别人的计算机造成了损失,或者被他人肆意传播,造成大量用户资料损失,这也是一种犯法行为,制作和编写者也将会面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

第一,我国《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4、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二,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作了相关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最高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有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法律可以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我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有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三,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有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一,网络诈骗的手段包括: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盗取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2、网友欺骗。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交友方式,从真人或网络结识,待被盗者信任后再获取财物资料的方式。速度慢,不过侦破速度较慢;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上述三种行为均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确定罪名,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发表我的评论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
聚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