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定量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呢?
一般来说,定量包装欺诈行为体现在一下几点: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中国的包装业起步较晚,兴盛于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在利润最大目标的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随意夸大商品包装的体积,采用豪华材料装饰包装产品,从价值判断上误导消费者。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可依,难以从源头上,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行业自律能够约束行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包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健全,难以在行业内通过社会舆论、职业标准等措施,有效监督实施商品过度包装的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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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