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送手段承运。那么,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范围是什么那?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范围:
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确定了两个责任原则
1、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原则体现了目前国际通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网状责任制”。本条规定的网状制度的主要缺点是责任制度不确定,随发生损失的区段而定,事先难以把握。它的优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发生损坏区段承运人所负责任相同,使组织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不承担不同责任的风险,便利了多式联运的组织工作和多式联运的发展。这也是国际上通行此项责任制度的主要原因。
2、对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网状责任制通常用“隐蔽损害一般原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即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的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本条规定,对于隐蔽货损,即货损发生区段不能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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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郑旭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