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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办学行为

2018.04.12 15:559498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机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办学行为呢?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以下行为属于违规办学行为:

1、擅自改变办学类别、办学层次超范围办学;

2、发布未经备案的或虚假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乱招生;擅自改变学校名称;

3、一校两址或多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4、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违法办学行为的执法程序:

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

发现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述的违法办学行为,应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省教育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处理。

2、省教育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省教育厅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4、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省教育厅应当在认真审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5、省教育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果需要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省教育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佰佰安全网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办学行为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共服务维权,培训合同出现纠纷学员怎么维权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佰佰安全网吧!

( 责任编辑: 郑旭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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