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医患双方不可调解的矛盾所在,实在让人很无奈,那么,医疗纠纷的特点有哪些呢?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果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者对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和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第二,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权或者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第三,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以上三点就是医疗纠纷的特点,近年来,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中,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而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失实或者歪曲的报道,也对医疗纠纷的增加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