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贩子屡禁不止,除管理上存在漏洞之外,重要原因还在于医疗资源的供求不平衡。所以要真正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真正从根上解决号贩子猖獗的现象,需要从根本上打破两个短板,第一,解决医疗体制的短板,加大对民营及社区医院政策的倾斜,一枝独秀不是春,让更多民营等“大众”医院参与公平竞争,充实 “内容”达到均衡。第二,医院内部体制也有短板,应该将大医院和社区医院的业务实行无缝对接,让患者可以先在社区医院进行“硬件”检查,有大毛病才到大医院“软件”治疗。通过“给力”的医改掏出号贩子紧攥的救命票,从根本上打击号贩子。“看病像打仗”仅仅是接诊医院的“努力”,其实还远远未到“极限”。除了增加医疗资源的供给外,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才是平息这场“战事”的治本之策。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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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