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是与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可分割,它是作者表明此作品归属的一种权利与行为,可以很好的保护作者享有作品带来的权利和利益,那么,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作者通过署名来表达对此作品的拥有权,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在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与作品间的重要纽带,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权,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人人都有姓名权但并不是人人都有署名权,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基于创作的事实,没有参加创作就不能以作者自居获得作者身份,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在作品上署名,一方面使读者了解作品的创作者,是对作者智力创作活动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作者要承受作品发表后的社会评价,无论是正面的评价还是负面的评价,而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作品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人身权,还有就是因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产生侵犯他人著作权。
第三,署名权是一种与作者身份密切相关的著作人身权,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会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转让署名权,则意味着作者身份也承受之转移,这也显然跟作者所拥有的署名权的人身权利不相符。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署名权作为作者人身权利的一种,比起发表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更具有身份特点,如果署名权转让,则意味着作者身份也承受之转移,这也显然跟作者所拥有的署名权的人身权利不相符,所以说,署名权是不可转让的。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