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指的是对财产的损害,财产损失赔偿可分为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那么家中物品被灾害损毁如何申请赔偿呢?下面佰佰安全网为大家介绍一下。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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