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产 ,在中国,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如: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等。其所有权归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法律保护集体财产。那么我们保护集体财产时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佰佰安全网了解详情。
首先我们来看一篇事例了解保护集体财产,据报道,三山区保定街道鸭棚村的四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耍手段将60余万元集体财产占为己有。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对四人依法判刑。
2010年底,黄某某时任三山区保定街道鸭棚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鲍某某任村党总支副书记,束某某任村委会副主任,陈某某任村委会委员(村会计)。鸭棚村对该村格力地块组织实施清表工作。黄某某接到清表任务后和鲍某某商议,两人认为清表工程能赚到钱,决定由两人私下合伙承接该清表工程,并让鲍某某找到其叔叔,以鲍某某叔叔挂靠芜湖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对外出面承接该工程,并交鲍某某叔叔施工。
鲍某某叔叔找来推土机等机械进行清表,费用由其先行垫付。完工后,鲍某某叔叔对黄某某和鲍某某称清表支出费用为13万元。施工期间,黄某某和鲍某某安排束某某到现场负责协调矛盾,确保清表施工顺利进行。工程结束后,黄某某安排鲍某某和陈某某到芜湖某建设公司办理挂靠手续,以该公司的名义签订委托清表协议,以及到保定办事处办理申请付款的手续。
2012年7月30日,三山区政府将69万余元工程款转账至芜湖某建设公司,支付完税金和挂靠费后,陈某某将余下钱取了60余万元,交给鲍某某和黄某某。经鲍某某和黄某某商议后,分给鲍某某叔叔20万元,分给束某某5万元、分给陈某某2万元,鲍某某和黄某某每人各分了16万元。因为这些款项均有鲍某某向各人单独给付,后鲍某某向鲍某某叔叔实际给付13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所涉格力项目鸭棚段土地清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保定街道办事处,鸭棚村作为清表工作的服务主体组织实施,清表工程是由实际施工人和鸭棚村委会共同完成的,故政府拨付的工程款除支付实际施工人款项外,余款应归鸭棚村委会集体所有。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很多村官都会将集体财产占为己有,那我们应该注意宣传集体财产的归属权,应该举起法律的大旗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应该注意集体财产的何去何从,不应该包庇官员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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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