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是三级医疗事故中的第四个等级,它是较甲等、乙等、丙等之后的级别,那么,哪些情形是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患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包括: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以上十八项均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表现情形,根据相关的规定,患者被鉴定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可以获得一级伤残百分之二十的赔偿。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