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按照医疗机构的过失,可鉴定细分为五个小等级,即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医疗事故,那么,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怎样认定的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患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包括: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主要是根据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程度十级伤残来鉴定,而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获得一级伤残百分之十的赔偿。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