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维权,是因为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劣势,或者说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提出的要求不予理会导致的,那么,医疗纠纷维权举证误区有哪些呢?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患者只有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患者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都由医疗机构实施举证倒置的原则。
第二,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举证方式上实行其“举证责任倒置”有其合理性,但是患者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被告对其所否认的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即被告举证责任时,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一个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样,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也是如此,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医方,而患方不需要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维权过程中,患者不能单纯依靠举证倒置的原则,要提供一定的医方过失或者过错的证据,以及医方的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假如患者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法庭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