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的一种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方式,具有权威性,那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误区有哪些呢?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输,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而在实践中,有部分审判人员和鉴定人员片面地将通知内容理解为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必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甚至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受案和审理的前置程度,完全抛开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导致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的停滞,这是对通知精神的曲解,更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亵渎。
第二,完全照搬临床专家的观点或者照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观点,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留于形式,因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的有无及其与医疗过错的关系,医疗纠纷司未能鉴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在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人员,限于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缺乏,检案中往往特邀或者聘请临床专家参与或者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专家的意见是全盘采纳还是辨证吸收,直接影响到鉴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虽然专家的意见是具有权威性,但很多时候,针对医疗事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对患者不公。
第三,因果关系判断中纯医学的观点,司法鉴定在判定医疗过错存在与否、损害事实的认定及因果关系的判定过程中,不能采用纯医学的观点看待问题,这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之一,也是司法鉴定的优势所在。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也要与时俱进,准确掌握疾病的变化以及鉴定的新方向,这样才能使鉴定结论更具权威,更有说服力。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