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欺诈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虚假行为,所以说对于广告欺诈一定要多加了解,还需要及时进行投诉和维权处理,那么什么是广告欺诈?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下。
广告欺诈是指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刊登或以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广告欺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广告欺诈的客体有三个: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秩序中的国家广告管理秩序。二是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三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当然这类广告必须是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内容的,例如,食品、化妆品之类的广告。如果这类产品本身不符合卫生标准,而广告将其说成是符合卫生标准,消费者食用了或者使用了这些产品,就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重要后果。广告管理秩序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广告欺诈行为的频繁发生,动摇了整个社会的广告管理秩序,使人们对广告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发生怀疑,并危害交易安全秩序,从而从根本上损坏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可见,广告欺诈所侵犯的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广告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而广告欺诈活动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毕竟局限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其所受损害程度不及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构成的整体威胁,所以说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广告欺诈侵犯的次要客体。
广告欺诈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有关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计,是指正式做某项工作之前,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预先制定方法、图样等。所谓制作,是指用人工使原材料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所谓发布,是指以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宣布消息等。
2、广告欺诈的对象是虚假广告,即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通常广告欺诈中出现的虚假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中生有,诱人上当。这种虚假广告的炮制者毫无诚实、信用可言,完全属于诈骗行为。他们多采用邮购广告的形式,使消费者在一不见店、二不见人、三不见货的情况下汇款求购,结果上当破财,一无所获。
(二)以次充好,偷梁换柱。这类广告的炮制者多利用虚假广告来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使消费者花了冤枉钱、买了受气货。
(三)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这类广告的制作者任意夸大商品的功效,使得缺乏某些常识和经验的消费者误入歧途,身心受损。
(四)编造价格,欺骗顾客。这类广告的制作者通常以“削价”、“处理”的手法来引诱一些偏爱廉价商品的消费者。
(五)设奖推销,暗做手脚。这类广告的炮制者以“有奖销售”广告为诱饵,利用虚设大奖,投机取巧或多发奖券、少放物资等欺骗手段,糊弄希冀购物中奖的消费者。
3、广告欺诈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所谓广告刊户是指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推销自己商品(或提供劳务)个人或单位。所谓广告经营单位是指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广告的企事业单位。具体雨言,包括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及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广告经营单位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在主观上明知广告户的广告是虚假的,而仍然为刊户制作和传播虚假广告,对虚假广告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广告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广告欺诈行为人明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仍予以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广告欺诈的行为人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通常,过失不能构成虚假广告欺诈。在虚假广告欺诈中,虚假广告行为人的故意是判明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欺诈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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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何显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