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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伤残

2018.07.03 17:571484

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级是医疗事故中对患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最轻的,也是过失医疗机构赔偿比较少的,那么,四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伤残呢?医疗事故如何分类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四级医疗事故主要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具体表现情形为: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第二,被鉴定出四级医疗事故的患者,不享有伤残补贴,患者及其近家属只能向过失的医疗机构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四级医疗事故因为没有造成患者无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所以不在国家规定的伤残范围内,患者只可能主张一些必要的合理的就医费用,如果导致四级医疗事故的诱因不是医疗机构引起的,而是由于患者本身的并发症或者说医疗机构只需要负轻微责任,那么患者只能得到一级伤残百分之三不到的损失。

( 责任编辑: 李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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