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一旦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上升到医疗事故鉴定局面时,就必须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那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期限有多长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个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短期诉讼时效来确定的。
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患者“应当知道”指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限,因此,作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医学治疗后发现问题,怀疑与治疗有关,就应当及时与医院沟通或者请教相关专家,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
第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要在五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也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患方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至多在十五天内,一定能收到卫生局的答复,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天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
( 责任编辑: 李献 )